安全法规 STATUTE

消防

STATUTE

小加工作坊火灾防控技术指导意见

近来,浙江温岭、广东揭阳等地相继发生小加工作坊火灾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此类小加工作坊主要从事服装、鞋袜、玩具、电子器件等加工生产活动,集加工、储存于一体,可燃物多,疏散条件差,且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消防安全管理混乱,具有较高的火灾危险性。为吸取火灾事故教训,指导各地开展既有小加工作坊的消防安全治理,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利用自建房从事服装、鞋袜、玩具、电子器件等火灾危险性为丙类物品加工生产,且层数不超过5层、总建筑面积不超过2500 m2既有小加工作坊的火灾隐患整改。

甲、乙类及层数超过5层、总建筑面积超过2500 m2的加工生产场所,按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整改。

二、建筑防火要求

1、建筑耐火等级宜为一、二级,不应低于三级。当为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层数不应超过2层,总建筑面积不应超过1000m2。当建筑构件为金属夹心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2、小加工作坊不应设置于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内。

3、建筑内的加工、储存等不同使用功能部位之间宜采用不燃性实体墙进行防火分隔。

4、当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m2,或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超过10人时,首层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疏散楼梯不应少于2部,当现有疏散楼梯数量不足时,应增设室外楼梯。室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40m


5、建筑内的疏散楼梯宜通至屋顶平台。建筑内部及通向屋顶的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应确保火灾时易于从内部打开。

6、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封闭金属栅栏时,应确保易于从内部打开,并宜设置逃生梯、逃生绳等辅助疏散逃生设施。

7、加工生产区域应设置可开启外窗。可开启外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场所地面面积的2%

三、消防设施配备要求

1、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500 m2的建筑应设置独立式感烟探测器,有条件的,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500 m2的建筑应设置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消防软管卷盘(轻便消防水龙),有条件的,宜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建筑内应配备灭火器、火灾警报装置和疏散照明。

4、小加工作坊数量多的乡镇、街道可统筹设置消防站(点),配备适用的消防装备、器材。

四、火灾危险源控制

1、加工生产区域内严禁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中使用酒精、油漆等危险物品时,应严格控制使用量(按一天的使用量计算)。

2、使用燃气灶具的厨房应具有自然通风条件,并应与加工、储存区域进行防火分隔。

3、电气线路明敷时应穿金属管或阻燃塑料套管。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严禁超负荷使用电气设备。

4、照明灯具、电取暖设备表面的高温部位应与可燃物保持安全距离,当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5、建筑外墙周围及防火间距内不得搭建仓库或堆放可燃物。建筑内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附近不应堆放货物。

6、电动车宜在室外停放和充电,当停放在室内时不得停放在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部位。

五、消防安全管理

1、小加工作坊的业主或生产负责人应每日开展防火检查,重点检查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设施和器材,以及用火用电用气、可燃物等安全情况;发生火灾时应组织室内人员及时疏散。

2、小加工作坊的业主或生产负责人应对员工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员工应知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灭火器材的位置;应会报火警、会逃生自救、会使用灭火器材。

3、产生高温或使用明火的生产设备在生产使用期间要有专人看管。生产中使用酒精、油漆等危险物品时,应落实管理人并严格操作规程。

4、首层安全出口及通向封闭楼梯间、室外楼梯和屋顶平台的出口不应锁闭。可开启外窗不应被封堵、遮挡。

5、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和器材应完好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