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知识 KNOWLEDGE

电力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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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电的危险及其一般预防措施

一、 电的危险
人体触电及裸露的带电导体或触电及因绝缘损坏而带电的电气设备的外壳,都会引起人身触电事故。
触电对人体的危害一般可分为电击和电伤两种情况。电击是指触电时电流通过人体的内部,,破坏体内器官,多数情况会致入死亡,所以是最危险的。电伤是指电流瞬时通过人体的某一局部,造成对人体外表器官的破坏例如电弧烧伤人体的皮肤。当烧伤面积不大时,一般容易治愈;严重时,可能使人致
残。
电击对人体的危害程度取决与许多因素,其中最主要的是通过人体的电流和电流作用与人体的时间。
实验资料表明:人触及50~60兹的工频交流电流,危险性最大,直流电流次之,高频交流电流相对比较安全;当有1毫安的工频交流电流通过人体时,会使人有麻和痛的感觉,但可以自由摆脱电源;电流增加到20~50毫安时,使人感到麻痹和剧痛,并且呼吸困难,不能自由摆脱电源,对人的生命已有危险;若电流增加到00毫安,则会很快死亡,因而有绝对危险。由以上试验可知,对于工频交流电流,通过人体的安全界线为20~50毫安。
电流作用与人体的时间越长,对人体皮肤和心脏的破坏越厉害,因而危险程度越大。研究资料表明,如果通过人体的电流I和电流做与人体的时间T的相乘积不超过50毫安秒,既IT≤50毫安秒,一般可以认为是安全的,时间T超过过了1秒危险性回大为增加。根据上述情况,取时间为1秒,则通过人体的电流不超过50毫安,可以认为是安全的。为留有余地,所以我国规定煤矿井下取30毫安为人身触电时安全电流的极限值(过去规定为50毫安,不包括电网的电容电流)。
因为电击的危害程度决定与流过人体的电流,所以也与人体的电阻以及触电时加于人体的电压有关。
人体的电阻越大,流过的人体电流将越小,电击的危害程度也越低。但人体的电阻主要是皮肤角质层的电阻,其大小随皮肤状况、触电时间有长短、触电电压高低等因素在很大范围内变化。当皮肤清洁、干燥、完好时,其阻值可达10千欧以上。若皮肤破损、潮湿或粘有电性粉尘,则租佃值急剧下降到800~1000欧。因为煤矿井下空气潮湿,工人体力劳动强度大,出汗多,加之皮肤上粘有大量煤粉,所以煤矿井下工人的人体电阻按1000欧计算。
在人体电阻一定的情况下,加于人体的电压越高,通过人体的电流将越大,危险性也越大 。按人体的电阻为1000欧、触电安全电流为30毫安计算,井下人身触电时加于人体的电压应不超过1000×0.03=30伏。但目前我国仍采用过去的规定,井下发生触电时,加于人体的接触电压应不超过40伏(与触电安全
极限电流50毫安相对应)。
二、触电的一般预防方法
(一)煤矿井下引起人身事故触电事故的原因,多是由于对电气设备或供电线路的安装、维护不当,以及工作中的疏忽大意或违反操作规程。因此,井下预防触电的一般方法可综合为以下几个方面。
(二)防止人身接触或接近带电导体
(1)、将电气设备的裸露带电部分安装在一定高度,或围一遮拦。例如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井下电机车架空导线的悬挂高度 ,自轨面算起不得小于下列数值:在行人的巷道内、车场为1.8米;在井底到乘车场为2.2米等。
(2)、种电气设备的导电部分和电缆接头都必须封闭在坚固的外壳中,并在操作手柄和盖子之间设置机械闭锁装置,保证电气设备接同电源后不能打开盖子,盖子打开后,便不能接通电源。
(3)、变(配)电所的入口或门口都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牌;无人值班的变(配)电所,必须关门加锁;并下硐室内有高压电气设备时,入口处和室内都应在明显地点加挂“高压危险”牌。
(三)降低使用电压
对人员经常接触的电气设备,采用降低的工作电压。例如井下照明、手持式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和电话、信号装置的额定供电电压,都不应超过127伏;控制回路电压,不应超过36伏等。
(四)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用电作业制度
(1)、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检修或搬迁前,必须切断电源,并用同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检验;检验无电并对地放电后,才允许检修或搬迁。放电前必须先检查周围环境的沼气,只有当巷道风流中的沼气浓度在1%以下时,放可将导体对地完全放电。
(2)、断电源后,应将操作手柄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的提示牌。只有执行这项停电操作的工作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并送点;即在进行停送电操作时,必须严格执行谁定电就由谁送电的送电制度,中间不得换人。严禁采用约时停送电。
(3)、非专职或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住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操作千伏级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刀绝缘手套或穿电工绝缘靴。127伏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人员必须接触的部分,应有良好绝缘。
(4)、除以上的一般措施,为预防触电,在煤矿井下还采用变压器中性点不得直接接地和电气设备的外壳必须进行保护接地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