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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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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罗庄区华盛江泉集团临沂烨华焦化有限公司“1·31”较大爆炸事故案例

       2015 年1 月31 日7 时55 分左右,位于临沂市罗庄区罗庄街道办事处江泉工业园的华盛江泉集团临沂烨华焦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烨华焦化)化学分厂 粗苯车间终冷器检修期间发生爆炸,造成4 人死亡,4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26 万元。 

       一、事故发生经过 

       烨华焦化一期焦化装置化产系统原计划2 月2 日-3 日检修,检修内容包括采用不动火方式更换2# 终冷器进出口DN1200 煤气管道阀组,根据集团公司统 一安排提前至1 月31日早上8:00 开始检修。29 日对进出口阀组法兰螺栓进行了间隔更换,并关闭了2# 终冷器进出口煤气管道阀组中的蝶阀,眼镜阀因已 损坏不能关闭;29 日晚上开始对2# 终冷器采用蒸汽持续吹扫方式置换,31 日早上5:00 和6:00 左右两次对吹扫2# 终冷器进口的蒸汽阀门开度进行了调整 (事故后拍照确认蒸汽吹扫阀处于微开状态)。 

       31 日早上7:30 左右,公司登高、检维修等特殊作业票证正在办理过程中,刘国卒等6 名检修人员在未进行安全交接、未拿到特殊作业票证的情况下, 提前来到2# 终冷器检修现场。刘国卒负责现场指挥,颜士学、张总结、王善友、杨洪德负责拆卸阀门,张现文负责气体检测等现场监护工作,刘国卒、颜士 学、张总结等三人先期来到2# 终冷器顶部采用倒链等钢制工器具拆卸进口阀组,在王善友、杨洪德、张现文正攀爬爬梯准备上到终冷器顶部时,7:55 左右 2# 终冷器发生爆炸。爆炸造成刘国卒、颜士学、张总结、张现文等4 人死亡,王善友、杨洪德等2 人受伤,爆炸波及在附近1# 终冷器作业的刘洪臣、王国 朋,致使2 人从高处跌落受伤。爆炸还导致2# 终冷器向北侧倾倒,砸弯紧邻的架空荒煤气管道,造成距事故点西侧约7 米处备用荒煤气管道焊接接缝处轻微 开口,导致荒煤气轻微泄漏。 

       二、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企业严重违反作业规程,没有采取有效的隔绝、置换措施,致使2# 终冷器内进入煤气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遇点火源引发化学爆炸。 

       (二)间接原因 

       1.华盛江泉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不到位。没有赋予烨华焦化相应的人、财、物支配权,安全生产责任制与岗位职务不相匹 配,不能有效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烨华焦化安全生产工作管理不到位,对此次检修方案审查把关不严,组织监督领导不到位。 

       2.临沂烨华焦化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不到位。 

       (1)安全生产意识淡薄。企业对《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不到位,存在重效益轻安全,盲目赶检修工期而事故防范措施落实不力等问题。 

       (2)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对终冷器进出口煤气管道眼镜阀长期损坏的安全隐患不重视,没有进行工艺危害分析,没有识别因设备设施不完好 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隐患长期整改不彻底。 

       (3)企业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易燃易爆场所的设备检维修安全重视不够,检维修方案不完善不具体,特别是在检维修安全措施方面存在重大 缺陷,未明确吹扫后煤气含量检测分析、作业安全监护等安全技术措施;现场检维修安全组织指挥工作不到位,作业许可证管理流于形式,没有严格落实安 全隔绝、置换等措施,作业前的风险分析不全面,未对容器内煤气吹扫置换情况进行气体成分检测化验分析,检修开工前没有按照规定落实现场安全交底措 施。 

       (4)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检维修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漠,安全素质较低,对相关作业的危害性认识不足;检维修人员违反检维修管理制度和特殊作业 票证管理规定,没有采取加堵盲板、现场气体分析等安全措施,违章冒险作业。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临沂市罗庄区华盛江泉集团临沂烨华焦化有限公司“1·31”爆炸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对企业及企业相关人员的处理情况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1.刘国卒、颜士学、张总结,临沂烨华焦化有限公司化学分厂化产车间维修工。违反检修管理制度和特殊作业票证管理规定,违章冒险作业,对事故发 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以上三人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2.张现文,临沂烨华焦化有限公司化学分厂化产车间蒸苯工,对现场检修监护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 其责任。 

       (二)司法机关采取措施人员 1.王友林,临沂烨华焦化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不到位,对设备检修安全工作组织领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 直接领导责任,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林炳光,临沂烨华焦化有限公司化学分厂化产机修代理副主任,事故发生工段检修负责人,对设备检修安全工作组织指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 接管理责任,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薛美银,临沂烨华焦化有限公司化学分厂化产机修工段长,事故发生工段检修负责人,对设备检修安全工作组织指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 理责任,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追究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1.高洪路,中共党员,华盛江泉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对集团所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履行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 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胡兵,中共党员,华盛江泉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临沂烨华焦化有限公司,对分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履行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 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刘国栋,临沂烨华焦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长期不履行该企业领导和管理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依法罢免其临沂 烨华焦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资格,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4.滕厚鹏,临沂烨华焦化有限公司总经理,未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管理职责,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领导不力,对终冷器进出口煤气管道眼镜 阀长期损坏的安全隐患不重视,未及时整治该处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予以撤职处分,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5.于洪柱,中共党员,临沂烨华焦化有限公司安全管理部主任,对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对检维修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没有及 时制止和纠正检修作业过程中的违章指挥、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留党察看处分,同 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撤销其安全生产资格。 

       (四)相关行政处罚及问责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由临沂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事故责任单位临沂烨华焦化有限公司处以六十万元 的罚款。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由临沂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华盛江泉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高洪路、临沂烨华焦化 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国栋和临沂烨华焦化有限公司总经理滕厚鹏分别处以2014 年度收入40% 的罚款。 

       3.依据《临沂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暂行规定》,对罗庄街道办事处和临沂烨华焦化有限公司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