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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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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作业及防暑措施

一、高温作业

  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高温作业是指在高气温、或有强烈的热辐射、或伴有高气湿相结合的异常气象条件下,WBGT指数超过规定限值的作业。(原定义:工作场所有生产性热源,其散热量大于23w/m3•h或84kJ/m3•h的车间;或当室外实际出现本地区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时,工作场所的气温高于室外2℃或2℃以上的作业[含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30℃地区的露天作业,不含矿井下作业]。)

  湿球黑球温度(WBGT)指数是用来评价高温车间气象条件的,它综合考虑空气温度、风速、空气湿度和辐射热四个因素,可以比较正确地反映工作地点的气象条件。

二、常见的高温作业分类

  按其气象条件的特点分为三种类型

  (一)高温、强热辐射作业,如:

  1、冶金工业的炼焦、炼铁、炼钢等车间
  2、机械制造工业的铸造车间
  3、陶瓷、玻璃、建材工业的炉窑车间
  4、发电厂(热电站)、煤气厂的锅炉间等

  (二)高温高湿作业,如:

  1、纺织印染等工厂
  2、深井煤矿中

  (三)夏天露天作业,如:

  建筑工地、环卫工人、大型体育竞赛等。

三、高温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一)对生理功能的影响:

  1、体温的调节:高温作业的气象条件、劳动强度、劳动时间及人体的健康状况等因素,对体温调节都有影响。
  2、水盐代谢:高温作业时,排汗显著增加,可导致机体损失水分、氧化钠、钾、钙、镁、维生素等,如不及时补充,可导致机体严重脱水,循环衰竭,热痉挛等。
  3、循环系统:高温作业时,心血管系统经常处于紧张状态,可导致血压发生变化。高血压患者随着高温作业工龄的增加而增加。
  4、消化系统:可引起食欲减退,消化不良,胃肠道疾病的患病率随工龄的增加而增加。
  5、神经内分泌系统:可出现中枢神经抑制,注意力、工作能力降低,易发生工伤事故。
  6、泌尿系统:由于大量水分经汗腺排出,如不及时补充,可出现肾功能不全,蛋白尿等。

  (二)中暑性疾病:按发病机制和临床表现的不同,分为三种类型:

  1、热射病:由于体内产热和受热超过散热,引起体内蓄热,导致体温调节功能发生障碍。是中暑最严重的一种,病情危重,死亡率高。
  典型症状为:急骤高热,肛温常在41℃以上,皮肤干燥,热而无汗,有不同程度的意识障碍,重症患者可有肝肾功能异常等。
  2、热痉挛:是由于水和电解质的平衡失调所致。
  临床表现特征为:明显的肌痉挛使有收缩痛,痉挛呈对称性,轻者不影响工作,重者痉挛甚剧,患者神志清醒,体温正常。
  3、热衰竭:是热引起外周血管扩张和大量失水造成循环血量减少,颅内供血不足而导致发病。
  主要临床表现为:先有头昏、头痛、心悸、恶心、呕吐、出汗,继而昏厥,血压短暂下降,一般不引起循环衰竭,体温多不高。

  (三)按照《职业性中暑诊断标准》(GBZ41—2002)可诊断为:

  1、中暑先兆
  2、轻症中暑
  3、重症中暑:可分为三型:热射病、热痉挛、热衰竭

四、劳动保护措施

  (一)改善工作条件,配备防护设施、设备。

  主要是合理设计工艺过程,改进生产设备和操作方法。

  1、采取隔热措施:
  (1)水隔热:常用的方法有水箱或循环水炉门,瀑布水幕等;
  (2)使用隔热材料:常用的材料有石棉、炉渣、草灰、泡沫砖等。在缺乏水源的工厂及中小型企业,以采取此方法为最佳。

  2、通风降温措施:
  (1)采用自然通风:如天窗、开敞式厂房,还可以在屋顶上装风帽。
  (2)机械式通风:如风扇、岗位送风。
  (3)安装空调设备。

  (二)加强个人防护

  个人防护用品:应采用结实、耐热,透气性好的织物制作工作服,并根据不同作业的需求,供给工作帽、防护眼镜、面罩等。如高炉作业工种,须佩带隔热面罩和穿着隔热,通风性能良好的防热服。

  (三)加强卫生保健和健康监护

  1、从预防的角度,要做好高温作业人员的就业前和入暑前体检,凡有心血管疾病,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消化系统疾病等高温禁忌症者,一般不宜从事高温作业,应给予适当的防治处理。
  2、供给防暑降温清凉饮料、降温品和补充营养:要选用盐汽水、绿豆汤、豆浆、酸梅汤等作为高温饮料,饮水方式以少量多次为宜。可准备毛巾、风油精、藿香正气水以及仁丹等防暑降温用品。此外,要制订合理的膳食制度,膳食中要补充蛋白质和热量,维生素A、B1、B2、C和钙。

  (四)制订合理的劳动休息制度

  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同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如:实行小换班,增加工间休息次数,延长午休时间,适当提早上午工作时间和推迟下午工作时间,尽量避开高温时段进行室外高温作业等。对家远的工人,可安排在厂区临时宿舍休息等。

五、我国法律、法规、标准对高温作业的相关规定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第四类:物理因素,规定了高温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为中暑,并列举了存在高温作业的行业64种。
  (二)卫生部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职业病目录》中有10大类115种职业病,其中第四类,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第一种即为中暑。
  (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中具体规定了高温作业上岗前、在岗期间健康检查的项目,职业禁忌症(心血管疾病、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消化系统疾病)及从事高温作业健康体检的周期(1年)。

  (四)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6.2.1.1 应优先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原材料,工艺流程的设计宜使操作人员远离热源,同时根据其具体条件采取必要的隔热、通风、降温等措施,消除高温职业危害。
  6.2.1.2 对于工艺、技术和原材料达不到要求的,应根据生产工艺、技术、原材料特性以及自然条件,通过采取工程控制措施和必要的组织措施,如减少生产过程中的热和水蒸气释放,屏蔽热辐射源,加强通风,减少劳动时间,改善作业方式等,使室内和露天作业地点WBGT指数符合GBZ2.2的要求。对于劳动者室内和露天作业WBGT指数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应根据实际接触情况采取有效的个人防护措施。
  6.2.1.3 应根据夏季主导风向设计高温作业厂房的朝向,使厂房能形成穿堂风或能增加自然通风的风压。高温作业厂房平面布置呈“L”型、“Π”型或“Ш”型的,其开口部分宜位于夏季主导风向的迎风面。
  6.2.1.4 高温作业厂房宜设有避风的天窗,天窗和侧窗宜便于开关和清扫。
  6.2.1.5 夏季自然通风用的进气窗的下端距地面不宜>1.2m,以便空气直接吹向工作地点;冬季需要自然通风时,应对通风设计方案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并根据热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热风补偿系统容量,进气窗下端一般不宜<4m;若<4m时,宜采取防止冷风吹向工作地点的有效措施。
  6.2.1.6 以自然通风为主的高温作业厂房应有足够的进、排风面积。产生大量热、湿气、有害气体的单层厂房的附属建筑物占用该厂房外墙的长度不得超过外墙全长的30%,且不宜设在厂房的迎风面。
  6.2.1.7 产生大量热或逸出有害物质的车间,在平面布置上应以其最长边作为外墙。若四周均为内墙时,应采取向室内送入清洁空气的措施。
  6.2.1.8 热源应尽量布置在车间外面;采用热压为主的自然通风时,热源应尽量布置在天窗的下方;采用穿堂风为主的自然通风时,热源应尽量布置在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侧;热源布置应便于采用各种有效的隔热及降温措施。
  6.2.1.9 车间内发热设备设置应按车间气流具体情况确定,一般宜在操作岗位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侧、车间天窗下方的部位。
  6.2.1.10 高温、强热辐射作业,应根据工艺、供水和室内微小气候等条件采用有效的隔热措施,如水幕、隔热水箱或隔热屏等。工作人员经常停留或靠近的高温地面或高温壁板,其表面平均温度不应>40℃,瞬间最高温度也不宜>60℃。

6.2.1.11 当高温作业时间较长,工作地点的热环境参数达不到卫生要求时,应采取降温措施。

  a)采用局部送风降温措施时,气流达到工作地点的风速控制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 带有水雾的气流风速为3m/s~5m/s,雾滴直径应<100μm;
  —— 不带水雾的气流风速,劳动强度I级的应控制在2m/s~3m/s,II级的控制在3m/s~5m/s,III级的控制在4m/s~6m/s。

  b)设置系统式局部送风时,工作地点的温度和平均风速应符合表1的规定。

热辐射强度

W/m2

冬季

夏季

温度(℃)

风速(m/s

温度(℃)

风速(m/s

350~700

20~25

1~2

26~31

1.5~3

701~1400

20~25

1~3

26~30

       2~4

1401~2100

18~22

2~3

25~29

3~5

2101~2800

18~22

3~4

24~28

4~6

1轻度强度作业时温度宜采用表中较高值风速宜采用较低值重强度作业时温度宜采用较低值,风速宜采用较高值;中度强度作业时其数据可按插入法确定。

2:对于夏热冬冷(或冬暖)地区,表中夏季工作地点的温度,可提高2℃。

3当局部送风系统的空气需要冷却或加热处理时其室外计算参数夏季应采用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及相对湿度;冬季应采用采暖室外计算温度。

  6.2.1.12工艺上以湿度为主要要求的空气调节车间,除工艺有特殊要求或已有规定者外,不同湿度条件下的空气温度应符合表2的规定。

相对湿度(%

55

65

75

85

85

温度(℃)

 

30

 

29

 

28

 

27

 

26

  表2: 空气调节厂房内不同湿度下的温度要求(上限值)

  6.2.1.13高温作业车间应设有工间休息室。休息室应远离热源,采取通风、降温、隔热等措施,使温度≤30℃;设有空气调节的休息室室内气温应保持在24℃~28℃。对于可以脱离高温作业点的,可设观察(休息)室。

  6.2.1.14特殊高温作业,如高温车间桥式起重机驾驶室、车间内的监控室、操作室、炼焦车间拦焦车驾驶室等应有良好的隔热措施,热辐射强度应<700W/m2,室内气温不应>28℃。

  6.2.1.15当作业地点日最高气温≥35℃时,应采取局部降温和综合防暑措施,并应减少高温作业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