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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范》解读

1. 为什么要修订《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范》(原《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自2000年颁布以来,经济社会取得了长足发展,特别是大量新基础设施的建设,如高速铁路、特高压输变电线路、高压输油气水管线和高速公路等的出现,对“三下”煤柱留设设计与压煤开采设计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何对这些涉及国计民生的构筑物进行保护?是否可对其压煤进行开采? 与此同时,我国煤炭开采技术发展迅速,“三下”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相关的采动理论和工程实践等也都得到了许多创新成果和大量实测数据。 此外,新施行的《煤矿安全规程》对“三下”相关内容也进行了调整,这些问题的出现迫切要求对《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进行修订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技术发展和新《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 2. 与原《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相比,新发布的《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范》有哪些重要调整?做出这些重要调整的原因? 《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共有9章135条和12个附录,修订后的《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范》共有10章135条和5个附录。 (1)新《规范》在章节上新增加第三章“构筑物下压煤留设与开采”与第八章第三节“煤矿开采沉陷区建设场地稳定性评价”内容。 从技术角度,构筑物与建筑物具有明显的差异。过去,鉴于构筑物类型不多,其重要性也不凸显,所以在原《规程》将构筑物与建筑物合并叙述了。随着社会发展,重要构筑物越来越多,它们的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因此,新《规范》强调了构筑物特点,对高速公路、高压输电线路、水工构筑物和长输管线的煤柱留设和压煤开采作了明确的规定,以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 同时,目前煤矿开采沉陷区治理力度在加强,煤矿开采沉陷区具有广泛作为建设场地趋势,如,淮北矿区利用采煤沉陷区建设超高层建筑工程等,故新增了“沉陷区建设场地稳定性评价”内容,用于指导和规范煤矿开采沉陷区稳定性评价和建设。 (2)新《规范》对条款部分内容进行调整。 新《规范》把建筑物、构筑物和铁路的保护等级确定为5级,增加了特级保护。特级保护围护带宽度50m,特级保护煤柱按边界角留设,以更好保护重要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铁路。 新《规范》压煤开采设计只进行方案设计,初步设计不再包括在规程中。简化了压煤开采设计程序。 新《规范》对压煤开采批准权限进行了更改。只有压煤开采设计涉及煤矿企业以外其他方受护对象安全问题时,上报省级及以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新《规范》既体现了简政放权精神,也保留了重视受护对象安全内容。 (3)新《规范》删除了原《规程》7个附录。 在原《规程》12个附录中,新《规范》仅保留了5个附录,删除了7个附录。保留下的5个附录内容也作了较大调整。因为原《规程》中许多附录内容只属于参考性数据,不属于法规层面的监督执法内容,不适合在新《规范》。 为了原《规程》附录中这些宝贵技术资料的传承,现把未列入新《规范》的7个附录,经充分补充和修订放到与新《规范》配套的《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指南》中。 3. 《规范》调整后,煤炭企业在实际操作中需特别注意的事项? (1)组织宣贯落实新《规范》。新《规范》颁布后,各省级煤炭管理部门、监管部门和煤炭企业,应组织各煤炭企业进行学习和宣贯,认真落实新《规范》各项规定。 (2)划定特级保护等级煤柱。按新《规范》规定的特级保护等级受护对象围护带50米、以边界角留设保护煤柱要求,重新划定特级保护等级受护对象的保护煤柱。 (3)区别不同受护对象进行审批和上报。煤柱留设与变更、压煤开采设计应当由煤矿企业组织论证、审批。压煤开采设计涉及煤矿企业以外其他方受护对象安全问题时,应与受护对象产权单位协商一致后,报省级及以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4)在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中,设计方法和计算参数可参考《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指南》。该《指南》较详细介绍了地表移动变形计算及其参数求取方法,近水体采煤的安全煤岩柱厚度计算方法,近水体采煤矿井(采区)涌水量计算方法,建筑物、构筑物、水体及主要井巷保护煤柱留设方法与实例,采动坡体稳定性预测,建筑物、构筑物和技术装置允许地表变形值,地表移动实测参数,煤矿开采沉陷区地基稳定性评价方法,经济评价的计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