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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江区舟白复线隧道工程“12·18”较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2015年12月18日8时30分许,重庆洪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黔江区舟白复线隧道工程K1+566~K1+571处,发生一起较大坍塌事故,造成6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895.1 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12月18日,成立了由市安监局牵头,市监察局、黔江区监察局、黔江区安监局、黔江区公安局、黔江区总工会、黔江区交委等部门组成的“黔江区舟白复线隧道工程‘12·18’较大坍塌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邀请市、区检察院参加了事故调查工作。调查组下设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责任追究组。技术组由建筑工程、隧道工程、地质水文、安全技术方面5名专家组成。

事故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工程概况

黔江区舟白复线隧道工程位于黔江老城区东部,在黔江区城东街道、舟白街道区域内,是连接老城区至舟白组团的舟白隧道的复线工程,为一级公路兼顾城市主干道。该工程紧临已修建的舟白隧道,全长2.134km;路基填方7.49 万m3,路基挖方8.992万m3。工程包含单洞隧道1座,起讫桩号K0+375~K1+745,全长1370m;桥梁2座,其中改建1座(长度37m),新建1座(长度83.1m,含互通范围主线桥)。

(二)隧道设计概况

单洞隧道全长1370m,设计Ⅴ级围岩段长度218m,Ⅳ级围岩段长度50m,Ⅲ级围岩段长度546m,Ⅱ级围岩段长度556m。

标准段隧道Ⅳ级围岩开挖施工方式为单侧壁导坑法施工,施工主要开挖步骤为:先行导坑上部开挖;先行导坑下部开挖;先行导坑锚喷支护钢架支撑等,设置中壁墙临时支撑(含锚喷钢架);后行导坑上部开挖;后行导坑下部开挖;后行导坑锚喷支护钢架支撑;仰拱二次衬砌混凝土浇筑;拆除中壁墙;完成上述工序后,根据监控量测结果确定进行边墙、拱部二次模注混凝土的浇筑。

(三)工程相关单位

工程名称:黔江区舟白复线隧道工程

建设单位:重庆市黔江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地勘单位:重庆市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重庆市二零八勘察设计院

设计单位:重庆市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

监理单位:成都交大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施工总包单位:重庆洪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爆破施工单位: 重庆市长寿区曙光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监测监控单位:重庆佳维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其他有关单位:重庆黔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事故责任单位概况

重庆洪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9月16日,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915001029085514946,注册资金:叁亿零捌拾万元整。单位地址: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59号,法定代表人吴进强。公司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等施工资质。重庆洪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取得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等级证书等证照,证照齐全有效。

成都交大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6年1月6日,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号:510100000109745,注册资金:壹仟万元整。单位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西南交通大学行政办公楼二楼,法定代表人钱治平。公司具有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成都交大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等证照,证照齐全有效。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5年12月17日, 重庆洪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重庆黔江区舟白复线隧道工程”完成桩号K1+569.4~K1+571.5单洞隧道洞身开挖。12月18日凌晨1时许,完成单洞隧道桩号K1+569.4~K1+571.5钢架支撑的安装; 4时30分,完成单洞隧道桩号K1+569.4~K1+571.5喷射混凝土的施工; 5时10分,开挖班第一班组进场钻孔作业;8时许,开挖班第二班组进场进行钻孔作业。8时30分,开挖班第一班组与第二班组进行交接班时,隧道开挖掌子面(里程桩号K1+571)拱顶岩石和已安装的6榀钢架支撑(里程桩号约K1+566~K1+571)发生坍塌,坍塌岩石总量约60 m3,共造成6人死亡、2人受伤、1台钻凿台车被砸毁。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黔江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了应急救援预案,黔江区安监局、黔江区公安局、黔江区消防支队、黔江区新城管委会、黔江区城乡建委、黔江区交委、重庆市黔江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黔江区城投公司)、120医疗急救等相关单位和人员在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开展救援和抢险,市安监局等相关部门相继赶赴现场督导救援处置工作。

重庆洪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相关部门报告,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开展救援,积极参与事故救援和善后赔偿工作。事故得到有效控制,无次生事故发生,善后处理工作有序开展,社会秩序稳定。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序号 姓 名 性别 年龄 身份 住址 伤亡情况
1 葛明福 51岁 开挖班组小组长 重庆市彭水县 郁山镇米场坝村2组 死亡
2 胡云洪 39岁 开挖班组施工人员 四川省珙县 底洞镇德会村7组47号 死亡
3 刘德江 39岁 开挖班组施工人员 重庆市彭水县郁山镇 陈家园村3组95号 死亡
4 周廷木 48岁 开挖班组施工人员 重庆市彭水县 郁山镇陈家园村3组 死亡
5 陈启祥 48岁 开挖班组施工人员 重庆市彭水县 郁山镇玉山村1组 死亡
6 候文忠 54岁 开挖班组施工人员 重庆市黔江区 沙坝乡木梁村1组 死亡
7 周廷祥 40岁 开挖班组施工人员 重庆市彭水县 郁山镇陈家园村3组 受伤
8 周廷林 45岁 开挖班组施工人员 重庆市彭水县 郁山镇陈家园村3组 受伤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丧葬及善后赔偿费用:635.8万元;

2.受伤人员医疗费:22.5 万元;

3.财产损失:80 万元;

4.事故罚款:156.8 万元。

以上合计:895.1 万元。

四、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2015年12月19日,技术组通过现场勘查、资料查阅、走访了解隧道的开挖方法、支护方法、支护结构、掌子面的岩石、洞身的围岩等情况,并对钢拱架间距、喷射混凝土厚度等部分数据进行了量测。现场勘查表明:

(一)隧道掌子面情况

隧道开挖掌子面(里程桩号K1+571)为隧道洞身开挖的工作面,呈近直立凹凸不平的面,与隧道洞身呈垂直相交。掌子面的拱墙左、拱腰左、拱顶、拱腰右、拱墙右轮廓基本清楚,其岩体有裂隙存在;拱顶有因其岩体掉落后形成较大的岩腔存在。掌子面上无左或右超前导坑施工作业面存在的现象。

(二)围岩坍塌面及初期支护情况

隧道开挖掌子面(里程桩号K1+571)拱顶岩石和已安装的6榀钢架支撑(里程桩号约K1+566~K1+571)发生坍塌。

经量测,初期支护结构已破坏区域钢架支撑最大间距约1.0m,钢架支撑最大间距约1.3m,钢架支撑最小间距为0.7m,钢架支撑采用的是Ⅰ20工字钢;钢架支撑突出喷射混凝土面明显,最大喷射混凝土厚度为260mm、最小喷射混凝土厚度不足100mm;初期支护结构已破坏区域未破坏的初期支护结构上零星可见锚杆,设置间距约2m~3m;坍塌部位围岩上和坍塌下来的已破坏初期支护结构上未见锚杆。

远离坍塌部位10m范围内的隧道初期支护结构上也只见零星锚杆,未见开裂、变形破坏现象。经查,在第1榀至远离掌子面(进口端)方向一段距离(约第10榀)的初期支护拱顶未进行灌浆处理,在拱顶处可见留有注浆孔。

(三)围岩垮落量估算

坍塌岩石既有已初期支护后的隧道拱顶的围岩,也有掌子面的岩石,经现场测量其中最大的一块岩石的体积为:V1=2.6m×2.55m×2.0m=13.26 m3,经估算拱顶垮落的最大岩腔尺寸约V1=5.0m(隧道方向)×2.5m(隧道横断面方向)×4.0m(隧道径高方向)=50.0 m3,加上隧道拱部和掌子面上的少量岩石等,此次坍塌的岩石总量约60 m3。

(四)逃生通道

隧道洞内右侧安装有铁质钢管逃生通道,由4 根钢管焊接接长制成(其中一根长7.8m),逃生通道总长度约31.2米,钢管直径1000mm,钢管厚壁8mm。逃生通道进口距事故端面的距离15米,逃生通道出口距事发点距离为进口距离加通道长度,即46.2米。

五、隧道坍塌部位围岩级别

重庆市黔江区舟白复线隧道工程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反映,起讫桩号K1+541~K1+660岩性为灰岩、围岩级别定量划分为Ⅲ级、围岩级别定性划分为Ⅱ级、综合分级为Ⅱ级。

隧道施工至桩号K1+551时,发现岩体破碎、裂隙发育、岩溶发育、充黄泥、渗水,掌子面自稳困难,同时结合监控量测单位提供的此处的超前地质预报,2015年12月7日,建设单位、跟踪审计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监控量测单位及施工单位召开专题会确定:起讫桩号K1+551~K1+571要求按Ⅳ级围岩支护参数(设计图号S-5-1-4-5-3)施工,采取单侧壁导坑法开挖。

2015年12月17日,再一次召开专题会,作出了类似2015年12月7日的决定,起讫桩号K1+571~K1+581继续按Ⅳ级围岩支护参数(设计图号S-5-1-4-5-3)施工,采取单侧壁导坑法开挖。

综上所述,坍塌处的围岩设计开挖等级为Ⅳ级围岩。

六、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1.直接原因。

施工单位未按Ⅳ级围岩单侧壁导坑法开挖和Ⅳ级围岩支护参数进行支护,未认真落实施工方案、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加之事故段隧道围岩岩溶较发育,且被不利节理切割成稳定性较差大块体,是导致此次坍塌事故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1)施工单位未按照设计要求进行隧道开挖和支护。

①施工单位未按Ⅳ级围岩单侧壁导坑法开挖:围岩坍塌处未按单侧壁导坑法开挖,实际采用的是全断面法开挖方式。

②施工单位未按Ⅳ级围岩施工进行初期支护:现场锚杆的数量少,锚杆之间间距不足,坍塌部位围岩上和坍塌下来的已破坏初期支护结构上未见锚杆,初期支护喷射混凝土厚度存在不足。

③钢支撑与围岩间的空隙未及时填注:坍塌段钢架支撑第1榀至第10榀范围的喷射混凝土拱顶未及时进行回填注浆。

(2)施工单位项目部安全管理混乱。

①项目部安全组织机构缺失。一是无项目部的成立文件,项目部具体管理人员无分工文件;二是未设立安全管理部门、生产部门、技术部门。其违反《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②项目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不能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一是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到位到岗,到事故发生时都未明确的项目经理。报监报建、施工组织设计等相关审批资料签名存在盗用他人资质行为,其签字均由项目部执行经理邓时万安排资料员张师海冒签;二是项目实际管理人员执行经理邓时万、技术负责人李浩、生产副经理王平未取得相应的建设工程类资质证书,不能满足隧道工程施工资格要求;三是组织施工主要是由技术负责人李浩(66岁)负责,存在凭经验指挥施工。

③施工单位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技术交底流于形式,安全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均存在冒签的行为,未能起到有效的安全管理的作用。安全生产基础台账未能如实反映安全生产情况,其施工日志中记载“2015年12月18日无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存在资料造假。

④重庆洪源公司违法分包项目工程。经查,2015年3月,重庆洪源公司与重庆黔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黔峰公司)签定《舟白复线隧道工程施工协作合同》。该《合同》约定乙方责任和义务中,明确重庆黔峰公司组织与该工程相适应的项目生产管理队伍,全面履行承包合同,独立组织实施生产管理的各项工作。且查询项目部实际管理人员社保关系表明,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均非重庆洪源公司员工,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执行经理邓时万,生产副经理王平,安全员陈诚、张玉泉,施工员王卫章、陈应志均为重庆黔峰公司人员,项目技术负责人李浩系重庆市地质矿产勘察开发局退休人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重庆洪源公司作为舟白复线隧道总承包单位,涉嫌违法分包该项目。2016年2月18日,市监察局将上述问题移送市交委调查核实。2月23日,市交委核查认定重庆洪源公司在隧道单位工程中存在违法分包行为。

(3)监理单位履行安全监理职责不到位。

①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未切实履行职责。监理单位明知施工单位未按照《重庆市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强制性要求(试行)》规定,对隧道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组织专家论证和履行审批程序,但未予制止;明知施工单位项目部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予督促整改;未督促施工项目部按照Ⅳ围岩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②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监理人员。该公司作为舟白复线隧道项目监理单位,现场监理人员与报审人员不符,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胡大权不满足隧道工程施工资格要求。经查,施工现场主要监理人员4名,总监理工程师刘道志,证书编号JGJ0407771,监理专业:道路与桥梁、工程经济,证书登记单位四川合石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测量专业监理工程师岳保强、现场监理田健持证符合项目要求。经黔江区交委核查认为,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胡大权不满足隧道工程施工资格要求。

③对施工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配备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行为督促整改不到位。

(4)建设单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

①黔江区城投公司作为项目业主单位,违反基本建设程序规定,未按合同约定收取重庆洪源公司履约保证金1502万元;未认真参与审查施工、监理人员资格证书;明知施工单位报审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从未到岗,未督促整改到位,致使施工项目部实际从业人员不满足隧道工程施工资格要求。

②未督促施工单位对隧道专项施工方案组织专家论证和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未督促施工单位项目部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对施工项目部未按照Ⅳ围岩施工失察。

(5)黔江区公路工程质量定额管理站工作失职。

①该单位作为黔江区交通在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在办理舟白复线隧道质量监督申报手续时,未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审查施工、监理单位及机构组成人员资质资料,以致施工单位盗用其它公司人员资格证书作为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并通过审查。

②明知施工单位报审项目主要管理人员未到岗,未督促整改到位,致使施工项目部实际从业人员不满足隧道工程施工资格要求。

③未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7年第1号)和《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强制性要求(试行)》规定,检查隧道专项施工方案,未督促施工单位项目部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工作失职。

④对施工项目部未按照Ⅳ围岩施工失察。

(6)黔江区交委履行行业安全监管不力。

①区交委对其所属区公路工程质量定额管理站履职情况督促检查不力。

②明知施工单位报审项目主要管理人员长期未到岗,未督促整改到位,致使施工项目部实际从业人员不满足隧道工程施工资格要求。

③对施工项目部未按照Ⅳ围岩专项方案组织施工失察。

(二)事故性质

通过对事故直接原因、间接原因进行综合分析,经调查组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因事故段隧道围岩岩溶较发育且被不利节理切割成稳定性较差大块体,施工单位未按设计要求进行开挖及初期支护,监理单位履行监理职责失职、建设单位和相关监管部门履行项目管理和监督检查不到位等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七、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给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1.邓时万,作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的执行经理,全面负责该项目的工作,系事故段隧道修建的实际负责人。对隧道事故地段未按Ⅳ级围岩单侧壁导坑法开挖施工,初期支护不符合设计要求负有责任,造成本次较大坍塌事故发生,且在该工程中存在冒用他人施工资质的违法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胡大权,黔江区舟白复线隧道工程监理项目部隧道及道路专监,常驻施工现场实施安全监理行为,监理项目部日常管理实际负责人。未能及时有效发现并制止施工单位在事故地段未按Ⅳ级围岩单侧壁导坑法开挖施工,初期支护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导致本次较大坍塌事故发生。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单位及人员

1.张怀东,男,汉族,1965年12月生,1987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黔江区城投公司时任董事长。张怀东作为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审同意退还重庆洪源公司项目资本金6500万元,致使施工单位欠缴履约保证金1502万元;对公司班子成员及其内设机构人员履职督促不力;对项目管理不到位,致使发生违法分包行为。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给予张怀东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杨华军,男,苗族,1969年8月生,1991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3年12月至今任区城投公司总经理(区国资委任命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全面工作,分管公司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等。杨华军对公司班子成员及老城项目部履职情况督促不力,对公司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管理不到位,以致该部门未履行参与审查施工、监理人员资格认证的职责;对项目管理不到位,致使发生违法分包行为。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给予杨华军行政记过处分。

3.杨川,男,汉族,1971年2月生,1999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1年11月至今任区城投公司副总经理(区国资委任命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分管老城项目部及公司桥梁隧道项目建设管理等工作。杨川明知施工单位报监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与实际从业人员不符,未督促整改到位;对公司老城项目部履职情况督促不力;对项目管理不到位,致使发生违法分包行为。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给予杨川行政记大过处分。

4.曹守江,男,汉族,1970年12月生。2014年1月至今任区城投公司老城项目部部长(国有企业人员),负责老城片区范围项目和公司桥梁隧道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曹守江明知施工单位报监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与实际从业人员不符,施工单位项目部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督促整改到位;未督促施工单位按《重庆市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强制性要求(试行)》,编制隧道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和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对施工项目部未按照Ⅳ围岩专项方案施工失察;对项目管理不到位,致使发生违法分包行为。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鉴于其不属于纪检监察对象,经与其主管单位沟通,建议给予曹守江记大过处分。

5.傅勇,男,苗族,1982年7月生,2010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5年2月至今任区城投公司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副部长(国有企业人员),负责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等工作。傅勇明知施工单位现场主要管理人员与报监人员不符,施工单位项目部未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89号)规定,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但督促整改不到位;未督促施工单位按《重庆市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强制性要求(试行)》,编制隧道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和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工作失职。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给予傅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张万志,女,汉族,1974年6月生,2014年6月至今任区城投公司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部长(国有企业人员),负责公司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全面工作。公司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未履行参与审查施工、监理人员资格认证的职责,张万志作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负责人工作失职。未督促施工单位对隧道专项施工方案组织专家论证和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明知施工单位报监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与实际人员不符,未督促整改到位;对施工单位项目部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按照Ⅳ围岩专项方案施工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鉴于其不属于纪检监察对象,经与其主管单位沟通,建议给予张万志记大过处分。

7.杨健康,男,土家族,1979年6月生,2005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0年3月任区公路工程质量定额管理站站长(事业编制),舟白复线隧道项目质量监督组组长。2014年5月,建设单位办理舟白复线隧道项目质量监督通知书时,区公路工程质量定额管理站未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审查施工、监理单位及机构组成人员资质资料,对此杨健康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杨健康明知施工单位报监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与实际施工人员不符后,未督促整改到位;未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7年第1号)和《重庆市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强制性要求(试行)》规定,检查隧道专项施工方案,未督促施工单位项目部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工作失职;对施工项目部未按照Ⅳ围岩施工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九款之规定,建议给予杨健康党内严重警告、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8.谭先洪,男,土家族,1974年3月生,2004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2年2月至今任区交委党组书记、副主任,分管公路工程质量定额管理站等工作,联系舟白复线隧道工程项目。谭先洪作为区交委分管领导对区公路工程质量定额管理站履职督促不力,明知施工单位项目主要管理人员未到岗,督促整改不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给予谭先洪行政记过处分。

(三)建议给予组织处理的单位及人员

1.李唐华,男,土家族,1977年8月生,2007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2年5月至今任黔江区交委安全科科长。李唐华明知舟白复线隧道施工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未到岗,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督促区交委下属单位区公路工程质量定额管理站加强项目监管不力。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黔江区监察局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2.何福元,男,土家族,1965年11月生,1987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2年2月至今任黔江区交委党组副书记、主任。何福元对区交委相关分管领导及其内设科室、站所履职情况督促不力。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黔江区监察局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责成其向区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3.姚登惠,男,1966年8月生,黔江区副区长,2013年至今分管区城投公司。姚登惠作为分管区领导,对区城投公司履职情况督促不力,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市监察局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责成姚登惠在区政府会议上作出检查。

4.责成区城投公司向区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5.责成区交委向区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四)建议对企业及相关人员经济处罚的处理意见

1.对企业经济处罚的处理意见。

(1)重庆洪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施工单位,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针对事故段的Ⅳ级围岩未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单侧壁导坑法开挖,而采取全断面式开挖,且事故段的初期支护不符合设计要求;未按照招投标合同规定,配备相应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安全管理人员,项目实际管理人员执行经理邓时万、技术负责人李浩、生产副经理王平未取得相应的建设工程类资质证书,不能满足隧道工程施工资格要求;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技术交底流于形式,存在他人冒签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号令)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由重庆市安监局给予重庆洪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处以75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2)成都交大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监理单位,未按照招投标合同规定,配备足够数量的安全监理人员;且存在履行监理职责失职,未能及时有效发现并制止施工单位在事故地段未按Ⅳ级围岩单侧壁导坑法开挖施工,初期支护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针对施工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配备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行为督促整改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由重庆市安监局给予成都交大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处以75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2.对企业相关人员经济处罚的处理意见。

(1)吴进强,重庆洪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由重庆市安监局给予吴进强处以3.2万元(8万元×40%)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2)刘道志,监理项目部总监,全面负责该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理,系事故段隧道修建的安全监理直接主管人员。但却并未常驻施工现场实施安全监理活动,致使安全监理力量薄弱,未切实履行安全监理职责,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由重庆市安监局给予刘道志处以3.6万元(9万元×40%)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3)重庆洪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成都交大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的其他人员,建议由各公司按照内部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并报市安监局报案。

(五)建议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的问题

1.针对该工程违法分包的行为,建议由黔江区交委依法予以处理。

2.张师海,重庆洪源建筑集团公司舟白复线隧道工程项目经理部的预算员,存在冒用重庆洪源公司印章和在报监报建等资料中冒签他人名字的行为,建议由黔江区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提出如下建议:

1.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的要求,以及该项目合同及投标文件的约定,配备项目经理部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管理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科学设置生产、技术、安全机构。

2.施工单位组织施工时,应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图说及设计变更,《公路隧道施工技术规范》(JTG F60-2009)、《公路隧道施工技术细则》(JTG/T60-2009)施工技术标准的要求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3.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的要求,认真审批施工组织措施并督促落实情况,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4.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5.重新启动该工程隧道施工时,应由具有相应安全评估资质的单位对隧道现状安全条件进行评估。

6.该工程的监管机构应当认真落实国家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大监管力度,加强检查和隐患整改力度,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三个必须的要求。

黔江区舟白复线隧道工程

“12·18”较大坍塌事故调查组

2016年4月19日